品牌嘉沃豪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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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水工程的材料规范。材料方面主要是采用水泥市面上统一的国标;所用的沙也大多是采用河沙价格才实惠。泥水的重点工艺在于配比,一般水泥砂浆体积比例在1:2.5至1:6之间为好。
建筑结构检测抽样方法
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300-2001给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是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的规定: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等抽样方法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法;
(3)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性抽样方法;
(4)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法;
(5) 对实验有效的抽样方案。并规定了制定检验批得抽样方案时,对生产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采取: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过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过5%,β不宜**过5%。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44,可结合建筑结构工程检测项目的特点,给出下列可供选择的方案:
(1) 外部缺陷的检测,宜选用全数检测方案。
(2) 几何尺寸与尺寸偏差的检测,宜选用一次或二次计数抽样方案。
(3) 结构连接构造的年检测,应选择对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抽样。
(4) 构件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和施工质量相对较较差构件或受到灾害影响、环境侵蚀影响构件中有代表性的构件。
(5) 按检测批检测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且小样本容量宜符合本标准*3.3.13条的规定。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300或相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

什么是工程竣工验收检测
建筑工程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工程、装修和给排水、电器、空调工程等分部工程构成的。其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等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因此,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控制就显得更为重要。对主体结构而言,在施工阶段要进行建筑材料进场复验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施工过程中的工序检验、结构工程的实体检验和对结构质量有怀疑的抽样检测。对既有建筑则应根据使用功能的改变或质量状况进行安全性、耐久性检测等。建筑结构检测可分为新建工程(包括施工阶段和验收不满两年的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已建成两年以上且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中的每一类有可以分为根据检测的性质进行在分类。
一、适用范围 对建(构)筑物的混凝土强度、钢筋布置情况、保护层厚度、截面尺寸、结构布置、钢筋强度、混凝土构件内部缺陷(蜂窝、麻面、空洞)、砖砌体强度、砌筑砂浆强度、平整度、垂直度、楼板厚度、钢材性能、施工工艺、螺栓节点强度、焊缝质量、涂层厚度、管材壁厚等参数存在质疑或者已出现相关结构缺陷时,需按原结构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复核的工程质量检测。
二、常用依据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204-2002)(2011版);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205-2001);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203-2011);
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010-2010);
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003-2011);
6、《钢结构设计规范》(G017-2003);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10、《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11、《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8-2007);
12、《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2008);
13、《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
14、《回弹法检测砌体中普通粘土砖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13-73-2006);
15、《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
16、《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1345-89);
17、《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203-2007);
18、原结构设计图纸及委托方提供的其他建设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分析与责任认定
(一)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可归纳为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周围环境和管理等类,其中使用因素是指用户擅自改变结构、**载等不当行为;管理因素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要避免受外界影响、先人为主。一般采用“怀疑法”,即不轻易排除每一个可能的因素,根据已有的科学理论和实验结果进行梳理,分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当某一损伤现象由多种原因引起时,有时要分清各自的相关性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机理尚不清楚,也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本着原因分析为责任认定服务的宗旨,分析重点可放在不同责任方的原因类别上,而避免陷入科学依据不充分的主观推断之中,降低结论的科学性。当质量纠纷发生在商品房开发产商和购房者之间时,**类因素的责任方开发商,因而可不细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原因。
一般情况下,由规划、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周围环境和管理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其相应的责任方分别是规划部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用户、周围影响源的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但有些情况还需要仔细分析,比如,建筑材料质量把关不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建设方在没有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则设计质量问题应由建设方承担。

并规定了制定检验批得抽样方案时,对生产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采取: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过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过5%,β不宜**过5%。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44,可结合建筑结构工程检测项目的特点,给出下列可供选择的方案:
(1) 外部缺陷的检测,宜选用全数检测方案。
(2) 几何尺寸与尺寸偏差的检测,宜选用一次或二次计数抽样方案。
(3) 结构连接构造的年检测,应选择对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抽样。
(4) 构件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和施工质量相对较较差构件或受到灾害影响、环境侵蚀影响构件中有代表性的构件。
(5) 按检测批检测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且小样本容量宜符合本标准*3.3.13条的规定。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300或相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
当为下列情况时,检测对象可以是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但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1) 委托方检测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火灾、 爆炸、高温以及人为因数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检测内容如下:
新建结构工程检测可分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验、质量验收检验、结构工程的实体检验和对结构工程质量怀疑或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等几种类型。
1、 建筑材料的进场复检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在我国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由两个环节组成,一是生产厂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在出厂
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确认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后才能出厂,对每批进入工地现场的建筑材料根据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复检,经过复检合格后才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其中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所谓见证取样检测,就是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根据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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